
1.如何判断一个工程是否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这就是说,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采购。那么,如何判断某个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这就是说,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采购。那么,如何判断某个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呢?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这个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呢?这是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也有一部分是政府采购工程。所以,为了避免政府采购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工程在适用法律时产生混乱,《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上期视频《如何判断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发布以后,一位网友问我:不到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施工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方式吗?他还给我看了他们当地的一份文件,这个文件的意思是说,不到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施工项目,和不到200万元的与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还有不到1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采购,都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既然不是必须招标,那么采购人可以自由选择招标还是不招标,招标的就适用招标投标法,不招标的就适用政府采购法。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那么,到底是用竞争性谈判好还是用竞争性磋商好呢?我们先来看看这两种方式的区别。
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政府采购装修项目,应当用什么采购方式?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办2015年发布的《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当然,也可以用后来出台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是财政部门的一项法定行政职能。采购方式变更,指的是本来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由于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关于拆除工程,实践中关注比较多的是其两法适用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实践中对于拆除工程还有另外一个关注点:拆除工程采购项目是否需要施工资质作为资格条件?需要什么施工资质作为资格条件?
一个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由于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400万元),所以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对于这样的小额工程,也必须要求供应商具备施工资质吗?施工资质必须作为资格条件吗?
工程采购项目一般都需要将资质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那么,装修工程需要什么资质呢?比如某学校教学楼二次装修工程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可以吗?
前几天,采购学园微信群的小伙伴们在讨论一个问题:某个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一个国有企业中标后,要分包采购一批工程所需要的材料,且采购金额达到了公开招标规模标准,那么分包采购的这部分材料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呢?